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182號
原 告 陳清 和
法定代理人 陳美琴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 告 鍾煒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移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
地及其上同段480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惟原
告並未表明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房地最新市場買賣
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
明等),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