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87號原告九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金德住同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利嘉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0,728元(計算式:878,457+342,271=1,220,728),應繳裁判費13,1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6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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