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097號債權人 王千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普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債權人以其出租門牌「臺南市○○區○○街○○巷○○○○號」房屋予債務人,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嗣債務人積欠租金及損壞房屋,請求債務人償還租金及修繕費合計新台幣4萬元。惟本件依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告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債務人公司所在地設於「新竹市○區○○路○○號1樓」,故其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應在新竹市。債權人雖陳報債務人公司址為「臺南市○○區○○街○○巷○○○○號」,然據債權人於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欄稱,債務人業於民國107年12月5日返還上開房屋,足認債務人公司未繼續於租賃房屋址營業,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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