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37號原告 何淵溪
陳金蓮 被告 蔡振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錢衍蓁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