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1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交字第129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德郎 送達代收人 邱有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12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法官林敬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玟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