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簡字第3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簡字第300號原告 廖耀焜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末按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36條亦分別規範甚明。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112年度簡字第300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1月6日送達由原告之受僱人簽收,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本件已為合法送達。詎原告逾期而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憑,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法官林敬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玟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