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錫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錫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錫堅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94年上訴字第3037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95年臺上字第383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7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圓3佰元折算1日確定;因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5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4年。嗣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7號裁定撤銷緩刑,抗告後,經本院93年抗字第303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因犯侵占罪及詐欺取財罪,經本院91年上易字第595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各罪,復經本院95年聲字第12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民國(下同)98年5月4日送監執行。茲陳錫堅於100年6月10日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賴邦元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