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8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88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5532、27403號),本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原案號:96年度簡字第92號),改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曼迪傳播有限公司告訴被告乙○○、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惟依著作權法第100條之規定,犯同法第92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乙○○、甲○○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份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案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張宏節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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