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4月22日寄存送達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
8條第2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10日發生效力。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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