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盧世欽律師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陳順輝法官李宛玲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