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小字第1185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楊玓 被告 陳惠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8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關於「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崇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