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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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丙○○
甲○○被告臺富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