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丙○○
甲○○被告臺富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林美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