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4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3所載,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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