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公共危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過失傷害│││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50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犯罪日期│95年3月15日│95年3月15日│├───┬───┼─────────────┼─────────────┤│偵│機關│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5││案├───┼─────────────┼─────────────┤│年│字│偵│偵││號├───┼─────────────┼─────────────┤│度│號│3227│3227│├───┼───┼─────────────┼─────────────┤││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年│95│95│││案├─┼─────────────┼─────────────┤│後││字│虎交簡│虎交簡│││號├─┼─────────────┼─────────────┤│事││號│144│144││├─┼─┼─────────────┼─────────────┤│實│判│年│95│95│││決├─┼─────────────┼─────────────┤│審│日│月│8│8│││期├─┼─────────────┼─────────────┤│││日│10│10│├───┼─┴─┼─────────────┼─────────────┤││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95│95││確│案├─┼─────────────┼─────────────┤│││字│虎交簡│虎交簡││定│號├─┼─────────────┼─────────────┤│││號│144│144││日├─┼─┼─────────────┼─────────────┤││確│年│96│96││期│定├─┼─────────────┼─────────────┤││日│月│3│3│││期├─┼─────────────┼─────────────┤│││日│12│12│├───┴─┴─┼─────────────┼─────────────┤│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拘役15日│拘役25日│├───────┼─────────────┴─────────────┤│附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