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52號
原 告 徐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淑娟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將其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號11樓之4房屋布於原告
所有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號11樓之2房屋天花板之
主電線(下稱系爭電線)移除。惟未於起訴狀表明移除系爭電線
所需費用數額並提供其計算依據(如估價單),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揭事項以查報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並按該價額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