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告 蔡媛媛
上列原告蔡媛媛與被告 李建隆 、環球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環球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2,849元(含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3月4日前已到期之利息,計算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653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7,15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靜宜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請求金額
3,000,000元
2
利息
3,000,000元
114年1月1日
114年3月4日
16%
82,849元
總計
3,082,8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