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621號聲請人 朱景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祥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本票2張金額共「130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621號聲請人 朱景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祥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本票2張金額共「130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