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581號聲請人 林榆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莊朝裕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莊朝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發票人姓名第三個字不清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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