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08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新福
黃松麟 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森榮 律師
賴柏宏 律師 鄭婷瑄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何新福、黃松麟均分別於民國102年1月25日、同年月28日收受本院101年度訴字第908號第一審判決,並均於同年月28日之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等上訴狀內僅記載「因認上開判決認事用法非無再事研求之餘地,而難以甘服,爰於法定期間內依法聲明上訴,並請容後補呈上訴理由」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等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說明,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檢卷送上訴。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依法即應以判決駁回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沈宗興法官饒佩妮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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