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4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玉嬌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關於「105年2月中旬至同年
6月初間」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3月2日出監後至105年6月初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關於「105年2月中旬至同年6月初間」之記載,顯係「105年3月2日出監後至105年6月初間」之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