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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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75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錦泉陳天任柯拔希吳聲隆 、YU,CHORWINGWILSON、 劉冠麟莊淵棋 、多春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柯拔希、 柯妙論柯行天柯妙比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義泰史靜芬范森雄陳建誠 、楊千、 傅幼軒余孝先蔡義興朱志煌周勝鄰雨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史靜芬、 史恩深史餘芳 、蔡義泰、深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史靜芬、蔡義泰、史餘芳、 陳秀玲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壹佰肆拾貳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呂聖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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