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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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75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梁錦泉 、 陳天任 、 柯拔希 、 吳聲隆 、YU,CHORWINGWILSON、 劉冠麟 、 莊淵棋 、多春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柯拔希、 柯妙論 、 柯行天 、 柯妙比 、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蔡義泰 、 史靜芬 、 范森雄 、 陳建誠 、楊千、 傅幼軒 、 余孝先 、 蔡義興 、 朱志煌 、 周勝鄰 、雨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史靜芬、 史恩深 、 史餘芳 、蔡義泰、深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史靜芬、蔡義泰、史餘芳、 陳秀玲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壹佰肆拾貳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