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簡字第181號原告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郭金雄 被告 霍芃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曾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百元,尚欠繳納裁判費2,26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1年4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