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168號上訴人 林美玲 訴訟代理人劉峰被上訴人威勝行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濠 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2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陳寶貴」之記載,應更正為「廖子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廖子涵法官呂綺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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