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俊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蔣俊欽違反商標法案,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詳如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檢管字第255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4、7~26),因屬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應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008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執行卷宗屬實。而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VUITTON商標、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商標、英商布里拜公司BURBERRY商標、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Dior商標、義大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BVLGARI商標、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及法商埃爾梅斯國際HERMES商標之物品,有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3份、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3份、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及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1份(見警卷第12至17頁、第49頁、第61頁、第97至123頁、第125至131頁、第135至152頁、第157至166頁、第187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家妮附表: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VUITTON商標之衣服43件2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VUITTON商標之褲子6件3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商標之耳環(警方蒐證購得)1件4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商標之戒子(警方蒐證購得)1件5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商標之衣服12件6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商標之褲子16件7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商標之眼鏡6件8仿冒英商布里拜公司BURBERRY商標之褲子3件9仿冒英商布里拜公司BURBERRY商標之衣服5件10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之褲子7件11仿冒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Dior商標之衣服6件12仿冒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Dior商標之褲子1件13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VUITTON商標之手鍊6件14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VUITTON商標之戒子18件15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VUITTON商標之耳環15件16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VUITTON商標之項鍊4件17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商標之手鍊18件18仿冒義大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BVLGARI商標之戒子52件19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之耳環36件20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之戒子30件21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之項鍊1件22仿冒法商埃爾梅斯國際HERMES商標之項鍊12件23仿冒法商埃爾梅斯國際HERMES商標之耳環19件24仿冒法商埃爾梅斯國際HERMES商標之手環8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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