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37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丙○○、丁○○、戊○○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補正相對人丁○○之法定代理人及系爭不動產附表中建物之基地地號、附屬建物、建物之所有權人及其權利範圍。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3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