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67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676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⒈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捌仟壹佰陸拾叁元
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伍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捌仟貳佰伍拾壹元,及
其中新台幣叁萬陸仟壹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算之利息,,並按月收取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