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四一二號聲請人乙○○
丁○○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三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七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李寶堂法官童有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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