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九四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本院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一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一二號確定裁定以「抗告」方法聲明不服,仍應依再審程序調查裁判之,先予敘明。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以受該確定裁定之當事人為限,始得為之。本件確定裁定,聲請人並非受裁定之當事人,自不得對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再審之聲請自屬不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法官陳淑敏法官鄭玉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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