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訴字第30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禾(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選任辯護人 沈朝標 律師被告 張芸銨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1
5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丙○○、甲○○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址設新北市○○區○○路○○號
2樓「 小耶魯 補習班」(下稱本件補習班)之班主任,被告丙○○之子即少年羅○宇(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與告訴人乙○○之子即少年孟○宇(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均係本件補習班之學員。告羅○宇與孟○宇前有糾紛,丙○○與告訴人遂相約於民國107年2月4日14時許在本件補習班協商,甲○○則居中調解,詎丙○○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先掐住少年孟○宇脖子,將少年孟○宇架在白板上,以右手拍少年孟○宇頭部1下、以拳頭搥打少年孟○宇肚子3下,致少年孟○宇受有頭部外傷及腹壁挫傷等傷害,丙○○隨即遭其父親及告訴人架開,再搬本件補習班內整組連在一起的課桌椅砸向少年孟○宇,致少年孟○宇受有左小腿挫傷之傷害,再於告訴人撥打電話給其丈夫時,基於恐嚇之犯意,以「你如果要打電話找人來,我就要找更多人來打少年孟○宇」等語恫嚇告訴人,以此加害告訴人之子之事恐嚇告訴人,致生危害於安全(丙○○所犯恐嚇害安全罪部分,本院另為判決)。甲○○亦基於傷害之犯意,要少年孟○宇下跪道歉,並打少年孟○宇左臉兩巴掌,致少年孟○宇受有左臉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丙○○、甲○○均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丙○○、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嫌等語,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已於本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108年
4月2日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法條,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珊姍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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