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7號聲請人即被告 蔡豪 選任辯護人 詹義豪 律師
李漢中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蔡豪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交付相當費用後,准許轉拷交付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十號案件於民國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刑事聲請狀。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如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受理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之法院裁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2項、第3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之被告,其聲請交付本院如主文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已敘明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其聲請並無上揭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情事,核其所請,為有理由,是聲請人於繳交費用後,准予發給如主文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又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之規定,上開交付之法庭錄音光碟,持有該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王筱維法官林敬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廖苹汝【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