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救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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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72號

聲請人甲○○

代理人 蔡憶鈴 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本應繳納聲請費用,然聲請人因經濟困難,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請求離婚事件,因係無資力者,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堪認其主張為真,且依其所述事實,經核亦非顯無理由,故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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