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41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419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代 理 人 謝籈楟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
之3
債 務 人 三豐綜合建材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0號
兼法定代理 高金玉 住新竹縣○○鎮○○里00鄰○○00號
張富麗 住彰化縣○○鎮○○里0鄰○○路○段000號
江福妹 住新竹縣○○鎮○○里00鄰○○00號
江鍾景妹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及郵局存款帳號後為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新竹縣、彰化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或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