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267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柳英代 之繼承系統表、柳英代及其全部法定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系爭借款既為柳英代生前向原告所借,則原告僅以「甲○○
」1人為被告,是否適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