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26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267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柳英代 之繼承系統表、柳英代及其全部法定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系爭借款既為柳英代生前向原告所借,則原告僅以「甲○○
  」1人為被告,是否適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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