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01號
原 告 徐鴻盛
訴訟代理人 蔡菘萍 律師
被 告 楊美珠
陳春成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春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裁判法院欄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
易庭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