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4號原告祭祀公業 陳仁棗 法定代理人 陳忠孝
陳錫維 陳浤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維濱 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560,618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4,5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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