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0號
原告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甲○○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百分之零點三五、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百分之零點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點三六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百分之零點三五、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止,按週年百分之零點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點三六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周玫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書記官吳長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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