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113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上列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清冊,應包括積極財產部分及消極財產部分,若無財產,亦應敘明。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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