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945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丙○○上列聲明人等呈報限定繼承乙○○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明人等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中縣太平市○○街○○○號)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日死亡,聲明人等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聲明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明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