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675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相對人慶鴻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潘吉祥 人之3相對人 潘慶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慶鴻建設有限公司、潘吉祥、潘慶隆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潘吉祥、潘慶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慶鴻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最新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