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8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宥燐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字第2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宥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宥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
5款亦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各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拘束。本院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沈佩霖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附表:受刑人陳宥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2次)│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①107年8月7日│108年10月16日│108年10月24日│││②108年4月26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8年度毒偵字第951、│8年度毒偵字第1352號│9年度毒偵字第297號│││102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784號│108年度虎簡字第387│109年度虎簡字第148││實│││號│號││審├───┼──────────┼──────────┼──────────┤││判決日│108年11月28日│108年12月30日│109年6月12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易字第784號│108年度虎簡字第387│109年度虎簡字第148││決│││號│號││├───┼──────────┼──────────┼──────────┤││確定日│108年11月28日│109年1月30日│109年7月8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433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編號1至2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9年度執字第26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