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張馥璿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蔡文守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標的即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地籍謄本(相對人蔡文守個人所有權部並含他項權利部之債務人、義務人資料請勿隱匿)。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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