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212號上訴人 李宏祥 被上訴人 王聖勳 (原名: 黃祥哲 )訴訟代理人 胡詩梅 律師
李玲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108號101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101年7月26日第一審補充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於民國102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於同年3月7日下午4時宣判,但因上訴人聲請法官迴避,依上規定於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終止訴訟程序,是無可能依原訂時間宣判,從而自應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郭文通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