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清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清字第88號聲請人 林美惠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台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事件,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新台幣(下同)4,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徵收3,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