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28號原告 楊名衡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淑華 、 賴昌明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賴淑華、賴昌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賴淑華、賴昌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肆萬壹仟貳佰叁拾叁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叁拾肆萬壹仟貳佰叁拾叁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陸佰叁拾壹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壹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