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7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7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765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98年度偵字第3398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9年度偵字第11443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98年度偵字第33981號」之記載,顯係誤載,應為「99年度偵字第11443號」,參照前開說明,於不影響判決之本旨,因此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馨嬋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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