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44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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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4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448號債權人台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豐榮 債務人 葉彥祥
葉愛美 楊美香 胡昭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捌萬陸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葉彥祥於民國99年8月6日邀同其餘債務人葉愛美、胡昭青、楊美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6%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至103年8月6日止分60期攤還如不依約定攤還時間還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份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乙紙為憑,詎料債務人自借款後除獲償部份本金213,475元及至100年7月6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份逾期迄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