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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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3號聲請人益麒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維斗 訴訟代理人 易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6紙(下稱系爭支票)遭竊,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0年4月12日更生日報,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於100年3月24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裁定內容全文登載於更生日報100年4月12日第24版面之報紙,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報紙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莊尚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慧芬附表:
┌─────────────────────────────────────────┐│支票100年度除字第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支票號碼│發票日│票面金額│備考│││││││(新臺幣)││├──┼────────┼────────┼─────┼──────┼────┼──┤│1│益麒建設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台東分行│AWB0000000│100年3月7日│5,933元││├──┼────────┼────────┼─────┼──────┼────┼──┤│2│益麒建設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台東分行│AWB0000000│100年3月21日│8,612元││├──┼────────┼────────┼─────┼──────┼────┼──┤│3│益麒建設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台東分行│AWB0000000│100年3月21日│3,970元││├──┼────────┼────────┼─────┼──────┼────┼──┤│4│益麒建設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台東分行│AWB0000000│100年5月5日│27,309元││├──┼────────┼────────┼─────┼──────┼────┼──┤│5│益麒建設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台東分行│AWB0000000│100年5月5日│55,468元││├──┼────────┼────────┼─────┼──────┼────┼──┤│6│益麒建設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台東分行│AWB0000000│100年5月5日│16,2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