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號原告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隆 訴訟代理人 張慧茹 被告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文祥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
田崧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003,460元,嗣原告於民國104年1月29日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6,466,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5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40,699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4,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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