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 潘曉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金立 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予訴外人 任蔚昕 所有之土地及房屋目前市場價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