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2號原告 魏茂盛
楊建行 林芳宇 尤秀玉 陳束嬌 呂林立信 楊雲旋 郭姵辰 楊立玲 陳彩琳 楊立群 簡以珍 黃木村 王姵心 鄧梁美美 陳夏蘭 鄭惠真 盧信嘉 陳雅芳 林玉美 張尉晟 張文修 章淳淳 黃美霞 陳明群 陳柏澍 張李米月 原告與被告 賴聰明翁少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5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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